“近几年,在很多网络盗版案件中,都出现了网络广告联盟(下称广告联盟)的身影,甚至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盗版产业链,如对网络视频、网络文学和网络音乐的侵权盗版,其盈利主要来源于广告。”近日,第二届版权产业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东湖论坛在武汉举行,会上,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副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胡开忠抛出的这一话题引发与会者关注。
广告联盟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集合中小网络媒体资源组成联盟,通过联盟平台帮助广告主进行广告投放,广告主则按照广告的实际效果向联盟成员支付广告费用。如今,市场上出现了很多知名的广告联盟,与此同时,在一些版权侵权案件中,如何界定广告联盟平台的法律责任也引发争议。对此,此次论坛特设专题讨论环节,共同探讨这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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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模式藏风险
广告联盟种类多样,一般包括广告主、广告联盟平台、广告联盟成员等。广告联盟平台整合上下游资源,以广告效果计费的方式进行营销。但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一些广告联盟成员即中小网站、个人网站等实施侵权盗版行为,从而给平台带来法律风险。那么,在诸如网络视频、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等侵权盗版案件中,广告联盟是如何运作的?
“在运营中,广告主将广告投放给广告联盟平台,平台以此与实施盗版行为的联盟成员进行合作,由后者将广告联盟的SDK(软件开发工具包)插入到盗版文字、视频或音频作品中,并提供给受众。对于受众的浏览次数、广告的位置以及观看广告的时长等,广告主会进行统计,并就广告收益与平台进行结算,平台再把结算的收益以行业比较固定的方式支付给联盟成员。”武汉华著科技公司总法律顾问黄继墨在会上介绍,这部分收益是盗版者最重要的收入来源,而在这一过程中,平台扮演中间商和纽带的角色。如今,一些广告联盟与搜索引擎、盗版运营商等之间已经形成了盗版产业链条。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广告联盟”为关键词对相关案例进行检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袁园发现,截至目前,一审刑事案件为103件,涉及版权23件,所涉案件都是犯罪嫌疑人通过设置网站或者APP获得流量,进而从广告联盟平台获得广告收益分成;一审民事案件为112件,涉及版权71件。
论坛上,袁园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在民事案件中,因原告没有起诉广告联盟平台,所以所涉的民事判决没有涉及广告联盟;在刑事案件中,湖北省黄石市检察机关近年办理的一起刘某等8人侵犯版权案当中,刘某等为了获取更大利益,未经许可擅自设计研发某APP,设定专门的板块植入电影、电视剧供用户免费收看下载,并在观影过程中投入第三方广告赚取广告费。通过案件办理,他们发现,广告联盟平台为犯罪嫌疑人获得巨额广告收入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并且广告联盟平台也分得了相应的非法广告收入。“近年来,广告联盟产生的经济效益年均达2000亿元。随着广告联盟平台的日益活跃,成员如果涉嫌网络违法犯罪,平台是否应担责,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袁园表示。
这一情况也引起业界的关注。2014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就曾向一家广告联盟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加大审查力度。“近年来,各界都在加大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但对广告联盟的规范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黄继墨表示。
责任界定待明确
此次论坛上,中南大学网络文学研究院发布了2022年度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案例涉及广告联盟,如“卢某等利用爬虫技术非法获取电子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案”“阿里巴巴北京分公司等诉北京搜狗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都存在侵权盗版者通过投放大量广告获得不法利益的情形。
在联盟成员实施侵权盗版行为的情况下,作为纽带提供网络服务的广告联盟平台是否应担责?论坛上,来自司法、行业等各界的代表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讨。
通过相关案例分析,袁园认为,对于广告联盟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都有相关规定,需要证明其主观上为“明知”。有些学者还建议结合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是否曾对该广告联盟平台进行查处、列入“黑名单”等情况来综合判断。在行政责任方面,2016年,国家版权局曾召开网络广告联盟服务版权保护工作座谈会,发布一批侵权盗版网站“黑名单”,并且发布了网络广告联盟版权自律倡议。在刑事责任方面,追究一定的刑事责任需要具有一定的基础,广告联盟作为管理者,应该对会员具有管理和审查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共犯来处理。
“通过分析,不管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最关键是要证明广告联盟平台对于接入的中小网站或者APP从事侵权盗版的行为有审查义务。”袁园表示。
胡开忠也认为,对于网络盗版中广告联盟平台,可以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来追究其共同侵权的责任。这需要从客观上看广告联盟平台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帮助侵权行为;从主观上看其是否存在过错。对于过错的认定,要看广告联盟平台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包含两种:预防侵权的义务以及防止侵权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注意义务。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则要看具体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的程度。
“对于网络侵权盗版行为,除了可以通过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进行处理之外,还应当发挥公安、海关、文化旅游等行政部门的合力,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此外也可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从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实施全链条保护,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胡开忠建议,通过社会共同治理,不仅能有效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更能提升社会知识产权创新创造能力。(本报记者 窦新颖)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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