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假释的程序是:
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一)对象条件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继续执行未执行的部分刑罚的可能性。
正是假释的这一基本特点,决定了假释只能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实质条件
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犯罪分子只有在符合前述对象条件和限制条件的基础上,同时符合实质条件,才可以被适用假释。
(三)时间条件
只有执行了一定的刑罚才能比较准确地考察、判断犯罪分子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保证假释的效果;而且只有如此,才能保持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根据我 国《刑法》第 81 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假释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期限是: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
2.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3.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 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