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什么样的?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这与违约责任应救济非违约方的履行利益是不同的。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这里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第一,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要约有效而与对方联系、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第二,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如因信赖对方将要出售家具而四处筹款借钱所为此支出的各种费用。第三,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应当指出,各种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而不是受害人所任意支出的。只有合理的费用才和缔约过失行为有因果联系,并且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体现在哪里?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合同已经成立,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致他方损害时,就不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即使是在附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成就以前,一方恶意阻碍条件的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此时,也因为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所以应按违约责任而不应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可见,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衡量当事人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关键词: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违约责任的区别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