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侵权纠纷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计算和认定的问题,解决司法实践中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合理认定,是个长久存在的难题。
2020年新修改的专利法规定,对恶意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将其设定为通常赔偿额的1倍至5倍,并将法定赔偿额提高到三万元至五百万元,同时在权利人完成尽力举证的情况下,将确定赔偿数额有关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被诉侵权人。笔者以具体案件为例,对赔偿数额的认定进行分析,为行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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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案件中,被诉专利侵权产品是被诉专利侵权方积极推广的某工程技术产品配件,被诉专利侵权方在2017年宣称该工程累计施工面积已达200万平方米以上,且其通过宣传册和官方网站对相关工程案例进行了宣传展示,被诉专利侵权方副总经理在2019年仍通过个人账号对该工程进行宣传。最终,法院对权利人主张的250万元赔偿数额予以全额支持。
从最终的赔偿数额来看,即使被诉专利侵权方所说有夸大宣传的可能,但因其未能提供有效反证证明其实际施工量,故法院认可了其对外宣称的经营业绩,并以此作为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基础依据。在此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对外宣传应当实事求是,过分夸大宣传可能存在经营风险。
在另一起案件中,上诉方以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低于法定赔偿最低限额,不符合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赔偿数额为法定赔偿最低限额的一万元。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按照侵权人因专利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基础酌定两千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分析具体案情可以看出,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了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利润微薄、侵权时间不长、侵权情节较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等因素,两千元的赔偿数额符合实际情况,若机械执行法定赔偿数额,可能会造成更多问题。
对于一些类似上案中给权利人造成较大实际损失的侵权行为,如果对侵权人应认定的赔偿数额,仅以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来确定最终赔偿数额,而侵权人实际获益却远远高于最终赔偿数额,将无法起到有效约束侵权人对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不法侵害、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作用,长此以往,将极大影响权利人对于创新的积极性。
专利法规定了法定赔偿额的最高和最低限额,但这限额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限制。在认定赔偿数额时,还是要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为准,在利益难以确定时才会适用法定赔偿额。从以上裁判案例来看,在认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需要根据专利权的创新程度、侵权行为情节轻重等因素,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以与其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从而达到鼓励创新、制裁故意侵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胡一村 宋鸣镝)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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